产地北京 | 材质不锈钢 |
品牌李师傅旗杆 | 规格3 |
用途学校,***,酒店 | 抗压强度10级风抗 |
产地北京 | 材质不锈钢 |
品牌李师傅旗杆 | 规格3 |
用途学校,***,酒店 | 抗压强度10级风抗 |
电动旗杆 旗杆维保
6.结算方式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 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 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旗杆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
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
7.1 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旗杆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旗杆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北京省旗杆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 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 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旗杆提供质量***。
7.4 乙方应***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
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
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旗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
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
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
,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下的索赔。
7.5 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1 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旗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
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
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期。
(3)质量***期内,旗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旗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
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8.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
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
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 乙方应按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旗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
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
时间。
10.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旗杆交接手续, 除合同第
11条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
的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金。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金,也不应该
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
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甲方。除甲方和甲方书
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
协议。
12.税费
***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13、履约***金
13.1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金中取得补偿。
13.2 履约***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
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76570320X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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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2004-07-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陈步跃 |
注册资本 | 6,000万(元) | 注册地址 |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石洲村委会广隆工业区兴隆十路5号之六(住所申报) |
营业期限 | 2004-07-30 至 无固定期限 | 登记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零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照明器具制造;照明器具销售;货物进出口;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